协会章程

山西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英文名称为 Shanxi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Patriotism and Support for the Armed Forces 简称:SAPPSAF

第二条  本会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拥军杰出代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在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领导下开展爱国拥军活动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山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爱国拥军事业、形成爱国拥军社会氛围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拥军工作讲话精神,围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这一中心,坚持政治建会、拥军立会、文化塑会、经济兴会、制度强会、民主办会原则,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让军人职业受尊崇,让军人军属得实惠,为传承红色基因、巩固国防长城、共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二条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   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爱国拥军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   开展有益于爱国拥军事业的工作和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慰问,积极推动爱国拥军活动社会化、经常化、深入化,广泛营造爱国、拥军、优属的社会氛围。

(三)   协助军地做好国防教育和拥军宣传工作。对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开展红色文化、红色研学等活动,推动国防教育深入开展。

(四)   开展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五)   开展军地对接活动,拓展民参军的建设、服务领域和内容,促进国防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六)   协助军队、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后备力量和学生军训等工作,创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与学生军训、应急救援、后备力量建设融合发展路子。

(七)   开展科技拥军工作,推进爱国拥军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平台建设,提升爱国拥军质量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八)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九)   开展爱国拥军先进事迹宣讲、传播工作。

(十)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

(十一)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业务。

(十二)   依法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活动。     

(十三)   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应急救援科普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爱国拥军活动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2.在晋的企事业单位。

3.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   个人会员

1.年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爱国拥军活动,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积极参加拥军优属活动。

5.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相关服务;

(四)  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二)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承诺;

(三)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接受本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八)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违规处理: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或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工作规则,经理事会研究表决,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   提醒;

(二)   警告;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四)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本会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应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本会授牌、证书等物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   会员法人资格终止、机构撤消等情形的;

(三)会员受到刑事处罚或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四)   会员一年内未参加活动的,本会可酌情取消会员资格;

(五)   拒绝履行承诺,经教育劝导拒不改正的;

(六)   严重影响本会形象和声誉的;

(七)   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本会或被取消资格的,已缴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可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为一年。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社团副会长应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事()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团注册资本金5万元,由山西宇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支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714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